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922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知名大型角色知识产权公司,自身经营范围涉及多个行业,在中国国内设立多家企业进行实际经营。申请人与多个不同行业的知名品牌进行跨界合作、品牌联名,具有较高的商标申请需求,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和能力。申请人申请注册包括申请商标在内的商标不构成“不以使用目的的恶意”的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77372号“熊猫夺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母公司德盈控股国际有限公司上市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共计4723件商标注册申请信息,其中较多件为近几年提出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秘、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共计4723件商标注册申请信息,其中较多件为近几年提出的注册申请。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申请本案申请商标具有实际的使用意图。综上,申请商标的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