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法泽瑞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96850号“法泽瑞Pharma R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4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70801号“RAY MED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5月6日第1790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