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梅耶博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721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05424号“DELIMEN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拟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商标共存事宜,一旦达成共存并出具同意函,引证商标就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案例资料、申请人官网简介及翻译、引证商标注册人店铺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共存协议等资料,且《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而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即便双方达成共存协议,亦不会改变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这一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