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法泽瑞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96850号“法泽瑞Pharma R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8756号“Pharma-serv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专用期限至2021年3月6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37464号“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专用期限至2021年6月13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法泽瑞Pharma Ray”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2641号“r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79640号“Pharma Indust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192077号“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001908号“Pharma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