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钦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柒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204264号“鲜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的商业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来源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57146号“鲜顺 XIANSH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中引证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故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甜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均为“鲜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