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聚力云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4652号“拾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设计,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895064号“拾贝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267691号“贝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277899号“贝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845453号“拾贝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299199号“拾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271548号“贝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准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0类纸张处理、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准使用的第40类纸张加工、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准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0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