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方瑞康大健康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洛阳全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28205号“本草洗头吧BENCAOXITOUB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821848号“本草代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93986号“本草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507908A号“本草食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527169号“本草古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案情的商标共存注册,且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中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镜服务、理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准使用的配镜服务、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医疗按摩、美容护理服务等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