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浮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睿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14102号“美浮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恳请删除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56987号“美浮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21260号“美抚特”商标、第19521340号“美芙特”商标、第19521347号“美辐特”商标、第19521354号“美福特”商标、第19521368号“美扶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相关信息、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至六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该项服务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