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应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23044号“释灵咖啡SOULRELAX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688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糖、糖果、蛋糕、面包、糕点、茶、冰淇淋”商品上的专用权。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咖啡、咖啡用调味品、咖啡饮料”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咖啡、茶、冰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商品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在蜂蜜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糖、糖果、蛋糕、面包、糕点、茶、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前述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咖啡用调味品、咖啡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咖啡、咖啡用调味品、咖啡饮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糖、糖果、蛋糕、面包、糕点、茶、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咖啡、咖啡用调味品、咖啡饮料”商品上注册,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咖啡、咖啡用调味品、咖啡饮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