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狮市传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合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53637号“传增大酒店CHUANZENG HOT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33226号“传增大酒店CHUANZENGDAJIUD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失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938112号“传增大酒店CHUANZENG 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相关信息、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会议室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餐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备办宴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餐厅、餐馆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