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478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57993号图形商标、第27692751号“外星家伙E`BOZ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95575号“SPACE GU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铂(金属)、手表商品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在首饰盒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用礼品盒、硬币、奖章、珠宝首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首饰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首饰用礼品盒、硬币、奖章、珠宝首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金属合金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贵金属合金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首饰用礼品盒、硬币、奖章、珠宝首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