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376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92568号“瑞安房地产SHUI ON LAND及图”商标、第57493588号“瑞安房地产SHUI ON LAND及图”商标、第9601419号“XIAN FENG ZHI YE AH-XFZY及图”商标、第4910633号图形商标、第774277号图形商标、第13340910号“海飞HAIFEI及图”商标、第19595280号“青燕QINGY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关信息、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洗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干洗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商品房建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及引证商标四、五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