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极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三河市玖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45842号“天生元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26751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第190402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第571613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