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通时达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12057号“宝斯顿 Baos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33215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第207758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