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逖偲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30314号“一洗之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从事自动洗车系统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一体的技术企业,申请商标并未指向“一席之地”成语,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2、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商品包装上突出“一洗之地”四个字,易使社会公众将商标与成语“一席之地”联系在一起。本案中申请商标系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这种标志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及可使用性。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