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卫康转化医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华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66868号“天府卫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249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44435号“ZJ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市场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