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信数享(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163387号“智慧二手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09857号“智慧医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11352号“智慧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71880号“智慧频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485329A号“智慧供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470322号“智慧商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688294号“智慧农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023604号“智慧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实际共存,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也应将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各关联企业的相关资料、申请商标平台交易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做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注销,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文字“智慧二手车”,其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的显著识别文字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至七未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