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393626号“MakeMusi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akeMusic 14393626

阅读:81764 2022-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鼎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瑞迪欧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93626号“MakeMusi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5388号决定,于2021年07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鼎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瑞迪欧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93626号“MakeMusi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5388号决定,于2021年07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未在2017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百度搜索结果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公司注册信息;

  2、软件操作讲解视频;

  3、国美电器环境音乐方案设计;

  4、合同及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6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7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中国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3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4合同、发票均为被申请人在音乐设计及音乐制作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并非本案复审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4日

本文《关于第14393626号“MakeMusi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akeMusic 143936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57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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