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732534号“博视源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博视源及图 9732534

阅读:74416 2022-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博视源机器视觉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志梅 委托代理人:广州安拓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732534号“博视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25614号决定,于2021年06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博视源机器视觉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志梅

  委托代理人:广州安拓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732534号“博视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25614号决定,于2021年06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厦门博视源机器视觉技术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发票、荣誉资料等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相关合同及发票;2、申请人产品包装箱和产品实物图、宣传手册及参展照片;3、申请人软件著作权证书、企业荣誉证书;4、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所体现的商品为监视器与复审商标核定范围相差较远,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亦无法证明其具有正当理由未提供使用证据。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认为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7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0年8月25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7年8月25日至2020年8月24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分别与石狮通达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龙德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了标识含有复审商标的模具监视器、计算机外部设备膜内CCD影像检测器相关商品的销售合同,并提交了产品图片及2019年、2020年的销售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模具监视器、计算机外部设备膜内CCD影像检测器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模具监视器、计算机外部设备膜内CCD影像检测器相关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光学字符阅读机、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数据处理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另,鉴于申请人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光学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照相机(摄影)、传感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的证据,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光学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照相机(摄影)、传感器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4日

本文《关于第9732534号“博视源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博视源及图 973253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5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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