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吉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54430号“+ 80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50827号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20636号商标、第9312663号商标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