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宽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51032号“有机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60912号“有机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10919号“有机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字形、视觉效果、整体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内涵及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机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有机会”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中含有“有机”,该文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