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农谷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26859号“谷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28239号“农谷高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75446号“谷农GUNONG及图”商标(第2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723176号“谷农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848971号“谷农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902666号“谷农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设计理念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尚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谷农”与引证商标三、四“谷农传奇”、引证商标五“谷农斋”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肉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