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汉卢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点金专利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04401号“FAN IN 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63201号“梵颖FAN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074536号“FAN 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5073号“FAN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读音、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荣誉、“凡人优品”品牌注册信息及使用证据、引证商标一状态、引证商标三英文翻译。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FAN IN CLUB”与引证商标二“FAN INK”、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认读部分“FANXIN”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子、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帽子、皮带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