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164649号“FOXTR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OXTRON 54164649

阅读:147703 2022-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鸿华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翼胜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64649号“FOXT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95937号“飞图FoxTrot TAN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

  申请人:鸿华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翼胜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64649号“FOXT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95937号“飞图FoxTrot TAN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71142号“FOXTROT SYSTEM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设计、主要构成要素、呼叫方式、商标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OXTRON”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FoxTrot”、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FOXTROT”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2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4日

本文《关于第54164649号“FOXTR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OXTRON 5416464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566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