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锦绣天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54232号“楼下微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21441号“楼下”商标、第20386795号“楼下”商标、第23453805号“楼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可识别性,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服务、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楼下微厨”构成,指定使用在餐馆服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