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旭日科创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39413号“陆道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33917号“陆茶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363092号“枉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红糖、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陆道茶”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含“陆道茶”,指定使用在红糖、蜂蜜、咖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三项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