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凯威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蔡金暖
申请人因第20604152号“KV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2665号决定,于2021年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蔡金暖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提供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所怀疑,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商标使用授权书、被许可使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采购合同、发票;3、使用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且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已注销,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上海朗牧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成品衣、上衣、鞋、袜、皮带(服饰用)、舞衣、宗教服装、围巾商品上,后于2019年8月27日经核准转让给蔡金暖(即本案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自2017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0年11月20日。
3、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广州画图服饰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2年10月24日,注销日期为2021年9月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与广州画图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关系,如审理查明3可知,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广州画图服饰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2年10月24日,注销日期为2021年9月7日,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涵盖三年指定期间,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根据证据2的采购合同、发票等复审商标在商品交易文书中的使用情况,以及证据3中含有复审商标的使用图片等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在服装、裤子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成品衣、上衣、舞衣商品与服装、裤子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这些商品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鞋、袜、皮带(服饰用)、宗教服装、围巾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内衣、服装、成品衣、上衣、舞衣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