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海尔斯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布格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609075号“花萼楼HE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3509号决定,于2021年6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布格服饰有限公司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拼多多旗舰店运营资质;2、检测报告;3、吊牌、产品图片;4,拼多多后台销售记录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卢琛于2012年3月1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衬衫、裤子、外套、T恤衫、针织服装、上衣、裙子、皮衣服装、大衣商品上,后于2019年12月13日经核准转让给广州布格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自2013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0年11月18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4的被申请人拼多多旗舰店运营资质、拼多多后台销售记录截图等证据,结合证据2、3的检测报告、吊牌及产品图片等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大衣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衬衫、裤子、外套、T恤衫、针织服装、上衣、裙子、皮衣服装商品与服装、大衣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