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18411号“润云盒小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润云盒小马 38418411

阅读:112761 2022-0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州品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25日对第38418411号“润云盒小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424573号“盒小马”商标、第16702258A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州品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25日对第38418411号“润云盒小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424573号“盒小马”商标、第16702258A号“盒马”商标、第22875582号“盒马”商标、第18108497号“盒马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被申请人明显具有抄袭、剽窃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盒马”介绍、业绩报告、产品分析报告;

  2.“盒马鲜生”连锁店分布情况;

  3.荣誉证明、行业排名报告;

  4.盒马APP的下载情况统计;

  5.媒体报道;

  6.在先决定或裁定书、维权记录;

  7.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4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会计、商业企业迁移、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34期(2021年3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或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会计、职业介绍所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润云盒小马”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盒小马”,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盒马”、“盒马鲜生”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材料更新、职业介绍、替他人推销、会计、商业企业迁移、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职业介绍所、会计、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目的、方式上存在较强关联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争议商标的服务亦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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