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046439号“龙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龙爪 46046439

阅读:169392 2022-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鸿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70078号《关于第46046439号“龙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83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

  申请人:上海鸿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70078号《关于第46046439号“龙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83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21580号商标、第1227409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已在全部或部分商品上被撤销,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茶、茶叶代用品、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茶饮料、人食用的去壳谷物、豆浆、虾味条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挂面、魔芋粉、粉丝(条)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5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挂面、魔芋粉、粉丝(条)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2日

本文《关于第46046439号“龙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龙爪 4604643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5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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