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475449号“Tony Buz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ony Buzan 31475449

阅读:64211 2022-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盟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慧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校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陆佳琦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对第31475449号“Tony Buz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

  申请人:上海盟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慧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校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陆佳琦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对第31475449号“Tony Buz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类国际注册第895789A号“BUZ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类国际注册第895789A号“BUZ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类国际注册第895789A号“BUZ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东尼•博赞(Tony Buzan)的姓名权。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在先商标“BUZAN”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囤积商标之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 Tony Buzan先生与申请人上海慧志文化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及公证书;

  2. Tony Buzan先生与申请人上海慧志文化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及翻译公证件;

  3.申请人与大脑信托的授权委托书;

  4.经公证认证的博赞本人护照翻译件;

  5.博赞与上海盟图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协议;

  6.上海盟图法定代表人张陆武身份证;

  7.东尼博赞、托尼博赞、托尼巴赞百度百科页、搜狗百科页;

  8.博赞先生见面会照片;

  9.世界脑力锦标赛单页—博赞介绍;

  10.部分脑力锦标赛赛事报道图片、东尼博赞思维导图使用手册书籍图片;

  11.相关判决;

  12.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登记信息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并非东尼博赞先生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ANTHONY PETER BUZAN先生已逝世,不再享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姓名权”。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不具有主观恶意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相关裁定;

  2.被申请人与上海七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关系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证明;

  3.“步赞网”公众号文章、活动海报、收据、合同;

  4.计算机网站协议及发票、手机软件协议及发票、宣传印刷协议及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0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等商品、第16类印刷品、图书等商品和第41类教学服务、提供培训等服务上。现为SHANGHAI MENGTU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NSULTING CO.LTD所有。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可知(2020)京行终6054号判决显示:Anthony Peter Buzan(常用签名:Tony Buzan,中文译名:东尼•博赞、托尼•博赞),男,1942年6月2日出生,2019年4月13日死亡,英国国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印刷品、图书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东尼•博赞(Tony Buzan)的姓名权。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虽包括姓名权,但“他人”是指“在世的自然人”,根据经审理查明3可知,该姓名权所指向的自然人已故。据此,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根据申请人在案证据可知,“Tony Buzan”系“思维导图”发明人、世界记忆锦标赛创始人,其生前在全球范围内的教育、赛事举办、书籍出版等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物,并且“Tony Buzan”对应的中文译名“东尼•博赞”已被中国公众所广泛知晓,二者具有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若将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公众容易误认为该服务与Tony Buzan存在其他特定关系,从而对服务来源或服务品质产生错误认识,具有欺骗性。由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2日

本文《关于第31475449号“Tony Buz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ony Buzan 3147544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5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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