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192626号“乐播一碰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乐播一碰贴 55192626

阅读:94381 2022-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乐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92626号“乐播一碰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19234号商标、第7220986号商标、第54339257号商标、第54339278号商标、第5…

  申请人:深圳乐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92626号“乐播一碰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19234号商标、第7220986号商标、第54339257号商标、第54339278号商标、第54337638号商标、第72209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至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至六为有效的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2日

本文《关于第55192626号“乐播一碰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乐播一碰贴 551926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539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