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58255号“新桥太极学会XIN QIAO TAI CHI ASSOC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36468号“太极”商标、第31866066号“太极善行会”商标、第8859206号图形商标、第8017560号图形商标、第8948577号“天云牌及图”商标、第9947514号“汀溪及图”商标、第6488862号“黄氏太极TAI-CHI HUANG及图”商标、第16625948号“螳螂太极拳MANTIS TAIJIQUAN及图”商标、第15830416号“缘仁梦工场YUANREN及图”商标、第3942255号“陈家沟及图”商标、第32607712号“太极道院”商标、第39545941号“太极”商标、第28194195A号“太极健康”商标、第28814789号“太极”商标、第39517104号“太极”商标、第10444201号“天颐苑及图”商标、第4184463号“武术瑰宝及图”商标、第4949841号“以无法为有法以无限为有限及图”商标、第11281031号“动形养精通络静神及图”商标、第5796936号“草坡CAOPO及图”商标、第22805819号“陈氏及图”商标、第20313148号“太极管理”商标、第16657159号“新派太极NEW RACTION TAIJI及图”商标、第1956295号“太极”商标、第31250416号“太极笔法”商标、第1109911号“太极及图”商标、第14629830号“太极”商标、第18048271号“太极联盟TAIJI UNION”商标、第3494219号“太极”商标、第41481887号“新成太极”商标、第50808790号“新桥图书市集”商标、第50807193号“新桥花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二)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审计报告、海澜国际马术俱乐部营业执照及官网截图、马术表演及销售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宣传视频、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其余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现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九、十、十六至二十一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八、十一至十五、二十二至三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其余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展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