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通远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83196号“SHEN 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21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42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4754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模型用塑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用塑料膜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书籍封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制模型用塑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