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96316号“多多超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18564号“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64078号“多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42641号“金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648246号“多多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138959号“多多微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945778号“多多教育社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5403434号“多多云工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269452号“多多视频游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0866060号“多多陪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5096955号“大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848382号“多多拼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五、六、十一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注册期满未续展,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相关网页、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予以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止,该决定尚未生效。3、引证商标三其专用权至2020年8月13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4、引证商标五、六、十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五、六、十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七至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七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测量”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七至十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七至十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多多”,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四、七至十的可注册性。鉴于引证商标二有效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对其与申请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