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和谐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66235号“和谐电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22016号“和谐汽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第40037863号“和谐新能源HE XIE XIN NENG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035360号“和谐电力工程H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前述商标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