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科飞扬科技股份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88232号“播谷云 bo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55775号“播谷 Bougu”商标、第30336274号“BOGOLOGO”商标、第54026362号“BOGO”商标、第22163365号“bogoo”商标、第15644412号“bee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播谷云 bogo”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中的显著识别文字“播谷”、“BOGO”、“bogoo”、“beego”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