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天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智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56139号“TIANZ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以企业字号为基础扩展而来,其品牌已与申请人企业紧密相联。申请人企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是西南地区著名的家具生产企业。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是申请人“天子”品牌的防御性拼音。申请人在先拥有第24213522号“天子TIANZI”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6935号“天姿TIAN 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74418号“天孜TIAN 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71380号“TIAN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71379号“TIAN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事关申请人企业的未来发展,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所获荣誉、杂志报道、实际使用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IANZI”与引证商标一、二外文部分相同,与引证商标三、四外文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仅相差一个字母,相关公众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电视机架;桌子;床垫;床;茶几;梳妆台;沙发;椅子(座椅);衣柜”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金属陈列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多为与“天子”商标组合使用,并非本案申请商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是其第24213522号“天子TIANZI”商标的防御性注册,申请人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