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燕谷坊生态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26712号“东方麦谷 THE ORIENTAL OATS 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48093 号“麦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3月27日,该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所有人未申请续展,上述商标现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