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494540号“林肯严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林肯严选 46494540

阅读:130338 2022-03-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林肯(深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94540号“林肯严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8866号“林肯Link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98868号“林肯Lin…

  申请人:林肯(深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94540号“林肯严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8866号“林肯Link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98868号“林肯Link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907057号“林肯Link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采购合同、实际使用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12月27日第1725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2月27日第1781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在“啤酒;无酒精果汁;矿泉水(饮料);汽水;可乐;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植物饮料;水果制茶味软饮料;乳清饮料”商品上予以驳回,在“制造矿泉水的香精(非天然香精油)”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已生效。

  4、申请商标所有人在多个类别上持续反复复制、抄袭和摹仿福特汽车公司名下“林肯/LINCOLN”系列商标,且还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京喜”“京选”“360”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林肯严选”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造矿泉水的香精(非天然香精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矿泉水(饮料);汽水;可乐;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植物饮料;水果制茶味软饮料;乳清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申请人除本案申请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上持续反复复制、抄袭和摹仿福特汽车公司名下“林肯/LINCOLN”系列商标,且还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京喜”“京选”“360”等。该行为超出了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合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

本文《关于第46494540号“林肯严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林肯严选 4649454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4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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