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松阳宇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20201号“宇辰汽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7317号“辰宇CHEN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34185号“辰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703696号“宇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至2021年4月20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均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宇辰汽服”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维修信息;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汽车修理或保养;运载工具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修理服务;运载工具清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车辆保养和修理、建筑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图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维修信息;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汽车修理或保养;运载工具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修理服务;运载工具清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