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842781号“蚝翻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蚝翻天 37842781

阅读:150250 2022-03-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蚝翻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2781号“蚝翻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字号,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75670号“蚝翻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

  申请人:重庆蚝翻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2781号“蚝翻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字号,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75670号“蚝翻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625378号“蚝翻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797537号“蚝翻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营业执照、大众点评截图、抖音截图、实际使用图片、合同及销售票据等光盘资料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蚝翻天”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并未体现申请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上的使用,故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

本文《关于第37842781号“蚝翻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蚝翻天 3784278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4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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