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宝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98048号“嘉力德JIAL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67264号“嘉立德”商标、第7521195号“嘉利德”商标、第6367268号“嘉立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三、引证商标二并未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嘉力德”与引证商标一、三的“嘉立德”仅个别汉字不同,呼叫读音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箍;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金属管”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金属绳索;水暖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弹簧(金属制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弹簧(金属制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