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滕州市党同發手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17621号“同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401914号“同发”商标、第44414063号“同发”商标、第44409648号“同发 TF”商标、第44832673号“同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暖手套、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汉字“同发”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四的驳回复审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