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佳烨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住美新能源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92693号“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8574号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的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被申请人未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复印件):
1、购销合同及发票;
2、流水线、公司内部场景、产品包装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真实性存疑,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4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1年9月27日。
2、2017年5月至2020年2月,被申请人与大连中比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公司等多家企业签订了购销合同,出售总正线束、低压线束等商品,并开具了相关发票。上述合同及产品包装图片上均显示了复审商标。
我局认为,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中的购销合同、发票、产品包装图片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外出售了标有复审商标的总正线束、低压线束商品,因总正线束、低压线束均属于电线,故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电线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缆、电线、磁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话线五项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电线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五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申请人虽然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但是并未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因此,申请人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显示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光通讯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半导体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缆、电线、磁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话线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