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泰平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德龙保税仓储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93634号“钻磨坊”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8348号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的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被申请人未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并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1-4光盘形式,5文本):
1、商标授权书、变更证明;
2、发票;
3、报关单及缴税凭证。
我局将上述证据的副本邮寄给申请人进行证据交换。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
2、2017年1月1日,被申请人授权山东宝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授权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
3、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3张增值税发票显示的开票日期为2019年3月、2019年11月,货物名称为:酒*钻磨坊酒庄红葡萄酒,销售方为:山东宝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购买方为:济南邦德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敦和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汾韵经贸有限公司,数量分别为:6瓶、18瓶、122瓶,价税合计分别为:1776元、5328元、36116元。
4、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多张报关单显示: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山东宝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多次进口钻磨坊酒庄红葡萄酒。
我局认为,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4可知,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发票、报关单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其授权的山东宝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曾于指定期间内进口了钻磨坊酒庄红葡萄酒,后又对外出售了钻磨坊酒庄红葡萄酒,故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葡萄酒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葡萄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