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627838号“CLOTEN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LOTENO 34627838

阅读:62300 2022-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凝结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淑琼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7日对第34627838号“CLOTEN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553288号“CL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CL…

  申请人:凝结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淑琼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7日对第34627838号“CLOTEN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553288号“CL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CLOT”商标在服装等领域已在先注册并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CLOT”商标的复制摹仿。三、申请人的字号“CLOT”使用在先并享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争议商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和产源产生误认。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介绍、商标注册证、授权书、销售协议、发票、媒体报道、旗舰店资料、订单统计表、展会报告、宣传费统计表、证明函、网络搜索结果、商标信息、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29期(2021年1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了140件商标,包括“宝丽卓雅”、“宝丽地素”、“DVFAO”、“JCHOO”、“ZARATIENDA”、“TK-MAJE”、“JD-PINCKO”、“ANNAFENDI”、“CLAT-MOSCHINO”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CLOT”商标的复制摹仿。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CLOT”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英文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字号权的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140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例如“宝丽卓雅”摹仿日本化妆品品牌“宝丽”,“DVF”“DVFAO”摹仿美国时装品牌“DVF”,“JCHOO”摹仿英国鞋履品牌“JIMMY CHOO”,“ZARATIENDA”“ANNAZARA”摹仿西班牙时装品牌“ZARA”,“TK-MAJE”摹仿法国时装品牌“MAJE”、“JD-PINCKO”摹仿意大利服装品牌“PINKO”,“ANNAFENDI”摹仿意大利奢侈品品牌“FENDI”,“CLAT-MOSCHINO”摹仿意大利时尚品牌“MOSCHINO”,“SA-SANDRO”“GX SANDRO”摹仿法国服饰品牌“SANDRO”,“VS-VOGUE”摹仿美国期刊杂志“VOGUE”等。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部分商标已被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未答辩,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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