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莱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05837号“PREV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569865号“PREVOR”商标、第5637395号“PROV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二)在构成元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和二的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协议,且在关于第28995994号“PREV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认可了申请人与本案引证商标二所有人达成的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和二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的共存同意书和翻译、产品说明书复印件、官网产品介绍页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PREVOR”组成,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整体尚可区分,且在各自指定商品上使用不易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