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康达佳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74657号“SAI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且已拥有其版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1699号“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69653号“赛赛SAIS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605472号“赛 赛六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027176号“PK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761388号“SAI LAND SCAPE DESIGN S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设计理念、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分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作品登记证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