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22698号《关于第26978952号“bi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37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608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述判决和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82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撤销程序被决定撤销在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专用期于2021年2月13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7日